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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4工作机构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县(市)、区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6专家咨询机构 市应急委可根据上级要求或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咨询机构。专家咨询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事态评估;向市应急委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联动机制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市应急办及各有关部门要与驻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其他驻昆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 预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测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特别是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督预测的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件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过监测和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市应急办。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4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1)红色或橙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2)市应急委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可以发布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报请市应急委和省应急办同意后,可以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