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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12应急标志 参与救援的人员和车辆由市应急办统一制发识别标志和工作证件,以保证应急救援行动畅通,指挥有序。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公安、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监、防震减灾、气象等部门,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专题宣传活动,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所属部门积极开展应急宣传工作,并指导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全面提高公众防御灾害的能力。 7.2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地方、行业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要将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培训列入公务员素质教育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预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预案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模拟演练与实作并重,既要开展队伍实作演练,也要进行预案组织的模拟演练。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市属相关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专项演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演练前30天,将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办,在市应急办的指导下实施。 8 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表彰奖励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