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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十四、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十五、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十六、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内)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十七、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出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出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十八、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进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十九、对所在国上缴税金总额 :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二十、 实际汇回利润 : 指报告期内汇回境内投资主体的当期利润及以前年度利润的总和。 第四部分统计原则及计算方法 一、统计原则 (一)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二)国家(地区)的统计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三)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及确定的原则 境内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见附录一),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 (四)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1.境内投资主体调查表(FDIN1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 2.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五)报告年份原则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日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须调整为日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六)其他统计原则 1.凡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2.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3.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主体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4.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5.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6.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减少。 7.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中占有最大投资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统计上报单位。 8.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计入反向投资。 9.报告年度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达到控制企业1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境外企业纳入报告年度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追加投资金额记作当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累计直接投资净额金额(即存量)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计算。 10、分支机构的投资额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的资产)金额统计。 11、境内投资主体之间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境外企业10%以上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由于股权置换而丧失或减少境外企业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减少。 二、计算方法 (一)实际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股本投资,包括分支机构 的股本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在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本;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股份、债务凭据、设备、生产权等现金及非现金收购等。 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属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中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按照该折算率计算;未规定者,合同投资额按照境外企业批准设立时投资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为美元(实际投资额按照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时投资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为美元,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