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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发文字号】 商合发[2006]684号
【颁布时间】 2006-12-26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45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6)

[接上页]

  2.以实物(指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出资的,按照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折算为美元。
  
  3.以其他形式出资的,如以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实现直接投资,按照合同规定其所占的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乘以总投资额(或被投资企业资本金总额)并折算为美元计价。
  
  (二)股本: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当期股本资本的减少记作当期负流量。
  
  (三)新增股本: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额为该企业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四)当期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当期利润再投资为负数记入当期负流量。
  
  (五)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为负数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存量。
  
  (六)其他投资:境内投资主体当期提供给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的贷款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增加;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归还当期或以前年度境内投资主体记作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负流量,同时应调减当期存量。
  
  (七)当期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主体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八)当期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主体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减去当期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
  
  (九)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股本期末数加上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加上期末对境内投资主体的负债(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十)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存量):等于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减去境外企业累计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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