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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发文字号】 商合发[2006]684号
【颁布时间】 2006-12-26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45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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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期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在主要避税地香港、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设立的直接投资企业(一般被称为管道公司、控股公司、财务公司和地区总部)再投资到其他国家(地区)的基本情况 。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香港、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拿马、新加坡、卢森堡、瑞士等近二十个国家(地区)定义为避税地, 其主要特征有:税率相对较低、银行或商业保密程度高、金融业占主导地位、通讯设施现代化、不实行货币管制、无须向监管或统计部门提交财务报表等。
  
  3、本表由境内投资主体于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4、本表要求按避税地所在的国家(地区)分别填报。
  
  5、再投资的境外企业或项目行业类别参照附录一。
  
  第三部分基本概念和指标解释
  
  一、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
  
  二、直接投资企业
  
  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一)子公司
  
  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
  
  (二)联营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
  
  (三)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
  
  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分支机构。
  
  三、对外直接投资额
  
  指境内投资主体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
  
  境外企业对其境内投资主体实现的投资称为反向投资。
  
  (一)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二)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
  
  (三)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借贷。
  
  四、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
  
  五、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额中扣除反向投资额后的净额,当期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简称流量,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简称存量。
  
  六、协议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外签订投资协议、备忘录和意向书的投资金额,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和通过避税地再投资的协议投资额。
  
  七、实际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根据直接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八、对境内投资主体分配的投资收益:指境外企业依据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内投资主体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九、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指报告年度境内投资主体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反向投资所占的权益份额对境外企业分派的投资收益。
  
  十、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十一、负债总额: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十二、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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