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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要求,制定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82吨标准煤下降到0.574吨标准煤,降低3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万元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4.5%;万元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8%;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5%,其中政府机构用能总量减少15%;生活用能总量减少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5%。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5年的75259吨减少到69269吨,削减8%,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81436吨减少到68488吨,削减15.9%;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并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0%。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强项目审批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在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引导企业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组织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焦炭、煤炭、粮食深加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城区、开发区和县(市、区)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环保局负责) (五)认真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市发改委、商务局负责)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到2012年,利用秸秆等生物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市发改委负责)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服务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产出效益高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充分发挥长春光电子、生物两个国家产业基地的引领作用,把高技术产业做大做强。注重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积极争取国家和我省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引导资金的支持。(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信息产业局、科技局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