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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严格执行《长春地区居住建筑节能墙体设计统一规定》和《长春市城市住宅建筑屋面保温设计统一规定》,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逐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市建委、房地局负责) (二十七)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交通局、建委、公安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成立长春市节能监察支队,落实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充实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统计体系,充实统计力量。(市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九)健全法制、完善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商务局、建委、法制办负责) (三十)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主要耗能产品及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市质监局负责) (三十一)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负责) (三十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已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必须严格按规范运营。(市建委、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三十三)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用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备和设施运行情况等。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商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四)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制定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行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3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适当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补偿处理费用0.8元水平。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市发改委、环保局、建委、水利局负责) (三十五)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农委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