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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8-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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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重点节能工程,实施电力、建材、玉米深加工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节能、综合利用等改造项目。加强办公信息化建设,实施节能采购。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完善北郊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加快建设南部污水处理厂和榆树、农安、德惠、九台污水处理厂,推进东南污水处理厂、西部污水处理厂、玉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前期工作。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完成《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长春大成玉米开发公司等7个重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项目,实施长春全顺啤酒有限公司、华润啤酒(长春)有限公司和吉林挚友科技有限公司等重点污染源污水治理工程。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重点实施伊通河排水干管改造工程。加快建设蘑菇沟垃圾填埋场工程、石头口门水源地保护工程,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水利局负责)
  
  (十)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一汽自备电厂等老机组必须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热电一厂移地新建工程、热电二厂扩建工程、热电三厂和四厂新建工程、九台华能电厂新建工程等新(改、扩)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实现在线监测,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到2010年,全市190台20吨以上工业锅炉按要求应安装脱硫设施。(市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市政府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争取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市政府对松花江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重点项目将给予必要的支持。(市政府负责)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国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亚泰水泥公司)的试点工作。积极争取更多企业列入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落实《吉林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抓好循环经济骨干企业,推进汽车产业开发区和玉米工业园区等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市发改委负责)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汽车、客车、农产品加工、电力等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加快建设北郊污水厂10万吨/日、南部污水厂5万吨/日中水回用工程。到2012年,全市中水供应能力达到16.3万吨。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使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22%,节水器具的安装普及率达到85%以上。积极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到2012年,力争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4。(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农委、水利局负责)
  
  (十四)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规划》,积极推进尾矿、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工业“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鼓励使用粉煤灰、炉渣和煤矸石等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产品。深入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在我市城区全面“禁实”的基础上,县(市)、区2008年实现“禁实”。认真执行限制袋装水泥、鼓励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落实国家“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积极推进木材节约代用,搞好作物秸秆、畜禽屠宰废弃物、木材“三剩物”和酿酒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市发改委、经委、建委负责)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推进鑫祥垃圾发电厂二期工程建设,鼓励用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建委、发改委负责)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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