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十六)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减计收入。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七)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金融办、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责)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一些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科技局、教育局负责) (三十九)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每年对在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推广和节能减排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政府的奖励工作由市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负责)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市质监局、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十一)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直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市财政局、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四十二)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市财政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