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七)继续扎实推进生态市建设。按照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资源和环境容量;大力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结构节能;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全民节能减排的自觉性。(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减排技术的科研开发。培育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产品)。鼓励依托科研单位和企业、个人,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市科技局、经委、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电力、建材、建筑、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市发改委、经委、农委、科技局负责) (二十)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体系,逐步将由行政力量推动企业被动开展节能工作的方式,转变为政府引导、社会力量主导、市场调节的节能新机制。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技术咨询、用能状况诊断、能源审计和各种平衡测试。(市经委、发改委、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二十一)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市环保局、建委负责)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长春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政策制定、任务分解、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将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以及各城区、开发区和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政府、市人事局、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三个办法”),全面扎实推进我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三个体系”)的建设。对全市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工业企业能源统计网络平台和能源消费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直报制度。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调查监测制度。200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并切实建立污染物总量排放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市统计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长春市发改委《长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将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上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新建项目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强化污染源达标排放。(市经委牵头,市质监局、统计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