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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市直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与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长春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跨部门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九)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及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