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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着力改善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 7、将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满足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新期待,让更多的流动人口共享改革发展的新成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要重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 8、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定点制度,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流出地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流入地提供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出人口及其家庭的奖励、优惠和扶持政策,严肃查处强迫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违法侵权行为。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9、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由各级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办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规定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进城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借读费、捐资助学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在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符合规定就读的学生,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加强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扶持,努力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 10、多渠道改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要把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积极推行流动人口集中住宿、集中管理、集中服务的“三集中”模式,力争至2010年底全市“三集中”率达50%以上。用工单位要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各区县政府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流动人口特点的住房,以流动人口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其出租,逐年解决流动人口住房问题。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城镇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深入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积极推行规模工地集中居住模式,城市市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施工人员集中统一居住,配齐食堂、洗浴、娱乐等生活设施。 11、加快解决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流动人口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完善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别要加快推进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矿山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将之作为发放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根据流动人口不同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多渠道解决医疗保障问题。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流动人口流动就业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流动人口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照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研究探索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与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及时转移接续。对流动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流动人口和用工单位投保流动人口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险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