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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0、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 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 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3]78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我市流动人口数量和服务管理工作要求的提高同步增长。要大力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按照社会面300∶1、集宿区700:1的要求配备专职协管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31、大力做好调研和宣传工作。围绕当前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水平。深入研究人口流动规律特点,科学预测流动人口规模与质量的需求走势,加强因势利导,促进流动人口规范有序流动,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质态和效能。大力宣传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推出扩大服务、善待新市民的新规划、新举措、新典型。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 32、加强检查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督促指导,建立经常性的督察督办制度。要在继续坚持季度暗查、年度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丰富检查考核内容,改进检查考核形式,力求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各级党政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项考核评估体系,并将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要建立重大责任问题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问题的地区和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8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