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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7、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治安防范方面的宣传教育指导,提高流动人口防范保护意识,降低被侵害几率。 (四)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 18、积极疏导化解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积极作用,对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力争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进一步拓宽调解流动人口矛盾纠纷的工作渠道,积极做好流动人口矛盾纠纷专项调处与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援调对接工作。积极探索流动人口法律援助的新办法新途径,更多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流动人口维权案件。积极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协商以及调解活动,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9、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着力完善日常管理与集中整顿相结合、以日常管理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摸清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洗浴场所、网吧等地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积极探索创新出租房屋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管理合力。要把流动人口聚集的“城中村”、“城郊村”等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积极实施改造。 20、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将其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的人员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犯罪。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巡防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大防控”体系,努力提高动态环境下快速反应、追缉堵控流窜犯罪的能力。建立推广警务协作机制,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结合“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等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带有明显地域特点和职业特点团伙犯罪、流窜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这类犯罪上升的势头。 21、积极推进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对流动人口中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依法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确保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实际居住地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一经发现,要及时通知其户口所在地,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22、加快构建流动人口网上跟踪管理机制。以强化人、物、事件、组织、时空等治安信息要素管控为抓手,加快推进公安警务综合系统(平台)建设,完善整合人员、案(事)件、车辆、物品等相关信息系统,通过网上传递、碰撞比对、自动报警、统计分析,掌握流动人口的活动轨迹和动态,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与人员流入我市重点地区的协作交流,逐步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五)积极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信息化建设 23、充分发挥居(村)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居(村)组织体系,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居(村)在治安防范、矛盾调处、资源分配中的前置性、基础性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居(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流动人口空间转移和心理回归的同步衔接。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流动人口达1000人以上的街(镇)要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流动人口达500人以上的居(村)要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为流动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村民)自治,探索流动人口有序参加居(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办法,增强流动人口的新市民意识,强化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