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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委办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0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2、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登记、暂(居)住证办理、人才(用工)招聘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中,要登记流动人口政治面貌,摸清流动党员、团员底数。各级基层党、团组织要积极吸收和组织流动党员、团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引导他们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在街道、镇和各类园区建立党员服务中心,在城市社区和行政村、
  
  集贸市场、商务楼宇等建立党员服务站,积极构建党组织、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加强流动党员、团员信息化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党、团组织要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使用、优秀团员推优入党、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使用管理以及流动党员管理软件的运行维护等工作,积极构建城乡一体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要切实保障党员、团员民主权利,落实各项激励、关怀、帮扶措施,帮助流动党员、团员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和鼓励他们自主创业,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13、依法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建设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满足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和服务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县级救助管理站和主城区救助咨询点建设,完善设施配置,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返乡、安置等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救助管理工作进社区,在我市繁华地段、流动人口密集地段和重点救助区域建设社区救助点,不断强化主城区救助咨询点功能,建立健全具有扎实群众基础、运作高效、覆盖全市的市、区县和社区三级救助管理网络。积极创新救助工作方式,开展各种形式的现场救助和流动救助,完善突发灾害应急主动救助工作机制,提供人性化的救助服务。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预防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教育、劝阻强讨硬要行为,坚决打击组织、唆使、胁迫进行流浪乞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做好本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源头预防和“三无”救助对象的安置工作,努力减少本地流浪乞讨人员。
  
  14、大力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服务管理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与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重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工作,深入开展“代理妈妈”活动,推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护和关爱网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益落到实处。对监护人难以承担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所在地学校要优先将其安排在校住宿,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
  
  (三)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
  
  15、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流动人口权益。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
  
  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的企业,在签订建设合同前必须按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以支付被拖欠或施工企业难以支付的民工工资。在全市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担保”制度。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或区域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和网络化建设,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以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服务、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权益执法检查。大力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6、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宣传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不断拓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渠道,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对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放宽对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在农民工集中的社区、劳务市场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就近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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