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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4、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发挥街(镇)基层政权组织和居(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配合做好工作,鼓励、支持流动人口参与当地有关活动,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工会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帮助他们签订好劳动合同,主动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为依托,在就业、维权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服务。各级妇联组织要通过“流动妇女(儿童)之家”、“平安家园”等公益平台以及“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主动为流动妇女儿童提供信息、咨询、维权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流入地和流出地人民武装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掌握流动人口中的民兵预备役和适龄服役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共同搞好管理。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成立治保、人民调解机构和有关协会,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规范行为、化解矛盾、扶危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25、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要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报告,配合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传输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6、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和检查检验等基础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对流动人口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行单独登记。实行暂住证“一证通”制度,流动人口在本省申领暂住证后,在省内流动变更暂住地不需重新办理暂住证,新住地公安派出所对原证进行核验。 27、大力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由政府牵头建立“综合采集、集中管理、共享应用”的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谁用人谁采集谁输入”的原则,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网,加快建设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流动育龄妇女、流浪乞讨人员、流动党团员等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输入工作直接分解到各用人单位以及社区、物业组织、中介、房屋出租户、医疗机构、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三、组织领导 28、切实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狠抓落实。要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市、区县、街镇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设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领导机构,其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公安机关,市、区县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联合办公,组成组织、协调和统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并落实专门经费。要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修改有关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法规规章,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29、创新地区及部门之间的协作模式。要加强与流入我市人员较多的流出地政府的沟通与合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本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切实为流动人口在本地生活、就业等提供良好环境。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配合、促进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积极探索“多证合一、多举并重、多位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新模式,逐步形成部门之间配合密切、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体制完善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