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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第1章 目标、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1条 目标
  
  第2条 定义
  
  第3条 适用范围
  
  第2章 乏燃料管理安全
  
  第4条 一般安全要求
  
  第5条 已存在的设施
  
  第6条 拟议中设施的选址
  
  第7条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第8条 设施的安全评价
  
  第9条 设施的运行
  
  第10条 乏燃料的处置
  
  第3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
  
  第11条 一般安全要求
  
  第12条 已存在的设施和以往的实践
  
  第13条 拟议中设施的选址
  
  第14条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第15条 设施的安全评价
  
  第16条 设施的运行
  
  第17条 关闭后的制度化措施
  
  第4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18条 履约措施
  
  第19条 立法和监管框架
  
  第20条 监管机构
  
  第21条 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
  
  第22条 人力与财力
  
  第23条 质量保证
  
  第24条 运行辐射防护
  
  第25条 应急准备
  
  第26条 退役
  
  第5章 其他规定
  
  第27条 超越国界运输
  
  第28条 废密封源
  
  第6章 缔约方会议
  
  第29条 筹备会议
  
  第30条 审议会议
  
  第31条 特别会议
  
  第32条 提交报告
  
  第33条 出席会议
  
  第34条 简要报告
  
  第35条 语文
  
  第36条 保密
  
  第37条 秘书处
  
  第7章 最后条款和其他规定
  
  第38条 分歧的解决
  
  第39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第40条 生效
  
  第41条 公约的修正
  
  第42条 退约
  
  第43条 保存人
  
  第44条 作准文本
  
  序言
  
  缔约各方
  
  (i)认识到核反应堆的运行产生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以及核技术的其他应用也产生放射性废物;
  
  (ii)认识到相同的安全目标既适用于乏燃料管理也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管理;
  
  (iii)重申确保为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而规定并实行良好的做法对国际社会的重要性;
  
  (iv)认识到使公众了解与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有关问题的重要性;
  
  (v)希望在世界范围内促进有效的核安全文化;
  
  (vi)重申确保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最终责任由当事国承担;
  
  (vii)认识到制定燃料循环政策是当事国的责任,一些国家把乏燃料视为可后处理的有价值的资源,另一些国家决定对乏燃料进行处置;
  
  (viii)认识到因属于军事或国防计划范围而被排除在现公约以外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应当依照本公约中所述目标进行管理;
  
  (ix)确认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以及本鼓励性公约在加强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x)念及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正在转型国家的需要以及改善现有机制以帮助这些国家行使和履行本鼓励性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需要;
  
  (xi)深信就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相适应而言,此类物质应当在其产生的国家中处置,同时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缔约各方之间为其他各方利益而利用其中一方的设施的协议可促进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与高效率的管理,在废物来源于联合项目时尤其如此;
  
  (xii)认识到任何国家都有权禁止外国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进入其领土;
  
  (xiii)铭记《核安全公约》(1994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年)、经修正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94年)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
  
  (xiv)铭记机构间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1996年)、题为《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1995年)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基本法则以及与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有关的现有国际标准中所载的原则;
  
  (xv)忆及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的第22章,该章重申了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和与环境相容的管理的至关重要性;
  
  (xvi)认识到有必要加强专门适用于《管制有害废物越界移动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年)第1(3)条提到的放射性物质的国际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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