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处置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机制; (八)监督管理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推进有条件的本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十)参与本级行政事业罚没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对以政府名义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会议的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实施监管; (十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三)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负责审核或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落实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和处置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对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或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主体是财政部门,配置方式包括购置或者调剂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配置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等制定。 第十六条 资产购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购置资产及事业单位购置规定限额以上国有资产的,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