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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合纠办[2008]8号
【颁布时间】 2008-09-16
【实施时间】 2008-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合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2008年合肥市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情况(20分)
  
  (1)建立健全了纠风信件管理制度,坚持对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摘录、提出拟办意见,做到办结、归档,材料齐全。(达到标准6分,未达标准2分)
  
  (2)市纠风办转办的信访件按时限和要求办结,并有办结报告。(达到标准或没有接到市纠风办转办信访件的得6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3)市纠风办未接到举报被考核部门、单位信访件的得3分,有接到的得1分。
  
  (4)市纠风办直查件涉及的部门能积极配合,该处理的问题严肃处理。(达到标准5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凡本年度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被市纠风办通报批评的,从此大项中扣10分,扣完为止。
  
  (三)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方面(30分)
  
  1、纠风工作档案健全。(达到标准5分,未达标准2分)
  
  2、报送信息简报及时、真实,有作法和效果,符合报送信息的规范要求,全年报送信息要在10条以上(达到标准的得6分,不达标准的得4分);被市纠风工作简报采纳1条加1分,依次类推,采纳3条及以上加4分。
  
  3、按本单位牵头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以工作小结的形式报送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达到标准6分,不达标准2分)
  
  3、按时(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年终工作总结的。(达到标准9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四)专项治理成果情况(30分)
  
  1、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查找工作漏洞,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的。(达到标准10分,未达标准5分)
  
  2、包括在省级及其以上会议上介绍经验,省级及其以上媒体刊登,省级及其以上领导批示肯定, 工作创新形成工作经验。(达到标准20分,未达标准12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各单位考核结果以一定加权数记入该单位2008年度政风行风评议总分。
  
  附5:
  
  
合肥市2008年度政风行风热线考核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合肥市2008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53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热线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科学、规范的政风行风热线建设考核体系,督促各部门、各行业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合肥市政风行风热线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效率考核(40分)
  
  (一)及时回复情况(30分) 未按时限回复的,每件扣4分,超过规定时限2倍以上的每件扣8分,扣满为止。
  
  (二)申请延期情况(10分) 对未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信件,不能如期回复,办理延期申请得到市纠风办批准的每件扣2分,扣满为止。
  
  二、工作质量考核(60分)
  
  (一)群众对回复的投诉(20分) 对内容明晰、联系方便的群众投诉,确因答复不妥引起群众对回复情况进行投诉的,计算机统计每件扣4分,扣满为止。
  
  (二)实质性办结情况(20分) 是否实质性办结要根据最终办理情况判定,情况复杂的可由纠风办组织政风行风监测员判定,一件不是实质性办结的扣4分,扣满为止。
  
  (三)网民留言情况(20分) 对于答复后的信件,投诉人对于答复内容还存在异议,并在网民留言中提出合乎情理的问题,未及时给予解答的,每件扣2分,引起再次投诉的,每件扣4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合肥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来信办理情况的年度考核结果,以一定的加权数计入政风行风评议结果。
  
  附6:
  
  合肥市2008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细则
  
  为了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情况(10分)。
  
  1、未设立本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扣5分;
  
  2、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岗位统计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公开办[2008]5号)落实人员的,扣5分。
  
  (二)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情况(15分)。
  
  1、未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以制定的文件为准),扣5分;
  
  2、发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信息事件的,此大项不得分;
  
  3、未在公文拟稿单中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扣5分;
  
  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未明确本单位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的,每项扣2分,扣完5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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