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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税收政策 (七)落实国家已出台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省政府授权灾区县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三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 (八)实行税收返还补助政策。对会理县境内6户州属重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留县,由州财政据实返还,专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九)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允许延期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三、金融政策 (十二)建立融资担保平台。组建州国有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和灾民住房重建提供融资担保。支持会理县组建投资担保公司,可比照州国投公司担保范围提供贷款担保。 (十三)支持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加快修复和合理布设金融基层网点。对受灾损失小、灾后能维持基本业务经营的,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对损失严重,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的,按照“就近合并、利于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网点撤并、重组。 (十四)建立资金汇划“绿色通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和渠道畅通,优先办理恢复重建金融业务,为受灾地区资金汇划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对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力度。州级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国有商业银行要在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大前提下,将信贷资金向灾区适当倾斜,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在延长期内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十六)创新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订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研究制定针对灾农的小额评级授信办法,适当提高灾农的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林权抵押贷款、采矿权抵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地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十七)扶持地方金融机构。鼓励支持州商业银行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补充扩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 (十八)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研究制订相关企业股份制改造及上市的整体规划,加快会理锌矿、会东满矿、平川铁矿、大桥水库等企业上市步伐。 四、国土资源政策 (十九)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灾区《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范围。 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