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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确保恢复重建用地。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报省根据我州实际预支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灾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划进行整理。 (二十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方法。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十二)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符合原址重建并要求在原址重建的,可先行建设,事后再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因避险搬迁等原因需易地建设的,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十三)维护城镇居民土地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简化用地报件材料,畅通灾区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转报“绿色通道”。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先行安排使用土地,边建设边报批。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可申请先行用地,再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应急抢险救灾及过渡性用地均按临时用地安排,可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临时用地,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对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对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简化灾区房屋重建所需的砂石、砖瓦用土采矿许可证办理手续,按照科学规划、就近选址、节约利用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由矿业权人负责恢复植被。 (二十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按规定分别采取免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划拨土地等特殊政策。 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 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确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用地的,实行划拨土地。 (二十六)鼓励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用地。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报省、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七)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开展地质灾害急排查巡查工作,重点对震前已有的地质灾害进行复核,对地震新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详细调查,及时提出防灾避险措施;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不断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开展地质灾害重灾区、易发区各类安置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恢复重建提供地质安全保障依据;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应急勘查、排危除险以及综合防治工作,涉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根据国家安排的资金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