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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9
【实施时间】 2008-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1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8·30”会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接上页]

  (三十八)支持灾区外派劳务工作。对赴境外务工的灾区劳务人员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出服务;对外派劳务企业给予补贴。
  
  (三十九)促进原籍灾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先安排灾区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部队在高校毕业生中录取士官等国家项目,落实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鼓励灾区毕业生在当地或异地从事基层工作。
  
  八、社会保障政策
  
  (四十)实施失业救助。受灾企业可在1至3年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职工培训补助,并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
  
  (四十一)扩大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十二)缓缴、核销社会保险费。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
  
  (四十三)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生产条件的受灾困难人员实施定期定量的临时救助。继续实施对“三孤”人员的救助政策,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
  
  九、粮食政策
  
  (四十四)稳定灾区粮食市场。适时充实灾区粮食储备,增加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地方各级储备粮,新粮上市后要及时补库。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各级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当地粮食市场稳定。
  
  (四十五)提供粮食贮存服务。由粮食部门组织小粮仓供应农户并负责技术指导,对储粮困难的受灾群众免费提供粮仓代储服务;支持灾区维修重建受损粮库,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四十六)促进灾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灾区倾斜,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十、其他政策措施
  
  (四十七)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制订社会公共资金应急工程采购办法,鼓励外地企业在灾区投资办厂,兴建各类服务设施。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四十八)下放项目审核权限。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简化程序、精简手续、下放权限,对国家和省上没有明确规定为州批准和核准的项目,一律下放到县。
  
  (四十九)提供人才技术支持。根据灾区恢复重建需要,从州级各部门选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援灾区。
  
  (五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安排州级部门对口支援灾区,做好帮扶工作。
  
  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州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州级有关部门和会理县人民政府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政策措施,及时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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