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妇社字[2008]17号
【颁布时间】 2008-09-09
【实施时间】 2008-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十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京卫妇字[20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按照北京市《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原《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京卫妇字[2002]6号)同时废止。
  
  【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
  
  2、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
  
  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
  
  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
  
  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
  
  二、工作用房要求
  
  (一)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二)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
  
  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3、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洁净手术室,应符合“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
  
  (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2)准备室;
  
  (3)刷手间或刷手处;
  
  (4)更衣室或更衣处;
  
  (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
  
  (6)污物处理区域。
  
  4、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5、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手术间。
  
  清洁区:刷手间或刷手处、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污染区:污物处理。
  
  三、基本装备要求
  
  1、妇科检查床;
  
  2、妇科手术床;
  
  3、手术包;
  
  4、器械台、器械柜;
  
  5、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
  
  6、会阴冲洗器具;
  
  7、筛网、大小量杯;
  
  8、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手套(消毒手套)、棉签(长、短)、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
  
  9、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
  
  10、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
  
  11、放射检查条件;
  
  12、心电检查条件;
  
  13、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14、B型超声仪;
  
  15、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
  
  (1)手术室具备紫外线灯或空气消毒机;
  
  (2)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洗设备;
  
  16、卫生宣教条件: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传版、放录像等设施;
  
  17、卫生咨询条件: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等。有条件的可设热线电话、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
  
  18、转送疑难、危重症病人的必需设备及药品。
  
  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四、工作人员要求
  
  (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设计划生育病房的根据床位数配备医护人员。
  
  (二)计划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三)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四)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一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五)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在妇产科或外科工作1年及以上。
  
  (六)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期间应接受相关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8学时。
  
  (七)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