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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十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京卫妇字[20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按照北京市《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原《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京卫妇字[2002]6号)同时废止。 【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 2、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 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 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 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 二、工作用房要求 (一)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二)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 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3、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洁净手术室,应符合“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 (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2)准备室; (3)刷手间或刷手处; (4)更衣室或更衣处; (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 (6)污物处理区域。 4、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5、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手术间。 清洁区:刷手间或刷手处、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污染区:污物处理。 三、基本装备要求 1、妇科检查床; 2、妇科手术床; 3、手术包; 4、器械台、器械柜; 5、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 6、会阴冲洗器具; 7、筛网、大小量杯; 8、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手套(消毒手套)、棉签(长、短)、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 9、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 10、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 11、放射检查条件; 12、心电检查条件; 13、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14、B型超声仪; 15、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 (1)手术室具备紫外线灯或空气消毒机; (2)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洗设备; 16、卫生宣教条件: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传版、放录像等设施; 17、卫生咨询条件: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等。有条件的可设热线电话、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 18、转送疑难、危重症病人的必需设备及药品。 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四、工作人员要求 (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设计划生育病房的根据床位数配备医护人员。 (二)计划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三)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四)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一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五)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在妇产科或外科工作1年及以上。 (六)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期间应接受相关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8学时。 (七)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