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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知识; 2、计划生育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 3、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操作; 4、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 (八)医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与受术者签定手术知情同意书,并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五、制度规章 1、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消毒隔离制度; 3、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常用、特殊、急救药品); 4、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详见《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5、各项技术管理制度;(详见《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6、仪器管理制度; 7、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8、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9、并发症评审管理及制度; 10、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1、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 12、各类登记、病案书写及管理制度; 13、随访工作制度。 六、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2、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进行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和并发症评审; 3、禁止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 4、开展生殖健康健康教育活动; 5、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 6、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督导; 7、及时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8、提供转诊和急救服务; 9、负责计划生育手术高危病例的及时转诊,对于传染性疾病患者应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孕7周以内的药物流产; 2、孕10-13周钳刮术; 3、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 4、中期妊娠引产术; 5、孕10-16周药物引产术; 6、缓释系统避孕技术; 7、各种男性绝育术、女性绝育术; 8、男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 9、腹腔镜、宫腔镜等节育技术服务。 一、部门设置 开展上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须是区县级或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内应具备以下部门设置: (一)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宣教场所、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计划生育病房及分娩室、病房手术室。无独立诊疗室应设咨询室、开展药物流产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二)凡承担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麻醉科和术后观察室。 (三)承担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高危节育手术、高危病例抢救等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血库或输血科。开展中期引产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 (四)药物流产应在具备抢救条件,如急诊刮宫、给氧、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院条件)的区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二、工作用房要求 (一)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二)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 (三)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四)宣教室:面积、设施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五)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洁净手术室,应符合“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 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开展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的手术间不得少于20平方米,设隔离手术间一间; 2、准备室; 3、刷手间或刷手处; 4、更衣室或更衣处; 5、术后休息室:设床位1~3张; 6、污物处理区域: 7、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应设置术后观察室。 (六)计划生育病房:床位数与功能任务相匹配。中期引产分娩室可以设在产房;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在大手术室施术应设置术后恢复室。 (七)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