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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各类新生地名不断涌现,特别是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发展迅猛,道路拓宽延伸,生活居住区、商住楼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大量出现。为了从源头上把住地名命名关口,改变城镇地名命名混乱的状况,彻底扭转城镇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滞后的被动局面,规范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242号)及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07〕99号)要求,今后凡居住区、商住楼及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行政区民政局提供地名命名可行报告,报市地名公共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核发《乌兰察布市标准地名准用证》,方可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手续。为此,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印发你们,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办发〔2007〕99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街(路)巷、居民区(含商住楼,下同)、门(含单元牌、户牌,下同)、楼(含院、写字楼,下同)、公园、桥梁等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对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的管理等活动。 街、路、巷、居民区、门、楼、公园、桥梁等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 命名、更名与废止 第一条 街路、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 街路通名使用街、道、路、巷、胡同、里。 居民区通名使用小区、花园、家园、村、庄、别墅、公寓、都、邸、园、苑、楼、阁、庭、院、宿舍等。 建筑物通名使用厦、楼、城、场、中心、馆、店、家、所等。 第二条 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分层次使用通名。 (一)街路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街路。以街路两边的路砑为基准,路面为“三块板”(绿化隔离带所分割的2个非机动车道路面和1个机动车道路面)以上或路面宽20米(含)以上,长3000米(含)以上的城镇主干街道为一级街路,通名用大街、大道、路。 2、二级街路。以街路两边的路砑为基准,路面为“一块板”或路面宽6-20米,长100米(含)以上的城乡一般街道为二级街路,通名用街、道、路。 3、三级街路。路面总宽6米(含)以下,长50米(含)以上的城乡小街道为三级街路,通名用巷、胡同、里。 上述三个等级只是原则上的划分,实际应用中要灵活掌握。在条件范围以外的街路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区分,凡与三级街路的条件相差较远的街路原则上不予命名。 (二)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通名用小区、花园、花苑、嘉苑、家园、公寓、山庄、新村、都等;第二层次为中型居民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通名用园、苑、邸、别墅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通名用楼、阁、庭、院、宿舍等。 (三)建筑物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楼、大厦、商厦、中心、会馆、商城、广场、广厦、宾馆、酒家、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中小型建筑物,通名用商场、商店、饭店、酒楼等。 第三条 通名使用原则。 (一)城乡街路的通名使用原则: 南北走向用路(道)、胡同,东西走向用街、巷,一端不通的胡同、巷统称里。 (二)居民区的通名使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