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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8]122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地名是一种文化,它不但具有很强的指位性,而且要有文化品位,其名称要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此,原则上不采取有偿形式以商业、企业单位名称和各类产品名称进行冠名。
  
  第十五条 对街(路)巷、居民区、公园、桥梁等名称,商业、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的,在不影响整体工作的前提下,当地政府可以实行有偿命名。有偿命名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审核,之后,再按照审批程序报人民政府审批。市区的,由市民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的,由民政局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在办理命名、更名的工作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地名为社会共享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变更门楼(院)牌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街(路)、巷、居民区、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进行冠名。
  
  第十八条 旗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和废止地名的注册统计工作。从方便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出发,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门、楼(院)牌编码变更情况以公函或文件形式通知当地邮政、公安部门。邮政、公安部门在办理通邮、落户业务中发现客户地址不详时应督促客户到所在行政区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及变更手续。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范批准的街(路)巷、居民区名称和编制的楼(院)、门牌号码为标准地名,地名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标准地名证书》和《门牌号码使用证》。
  
  第二十条 书写、拼写街路和居民区名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用规范的汉字书写,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使用三语标示时,第一种语言使用蒙语,第二种语言使用汉字,第三种语言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规定,专名和通名均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外文译写。
  
  (二)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的规定拼写。
  
  (三)凡以A、O、E开头的非第一音节,在A、O、E前用隔音符号“’”隔开。
  
  第二十一条 经政府批准的名称为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名时均要以标准地名为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编辑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门编辑的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应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地名。
  
  第三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街、路、巷、楼(院)、门、桥梁等标志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凡已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公园、桥梁等都要设置地名标志,凡已命名的居民区都要编排楼(院)、门牌号码并设置楼(院)、门牌。
  
  第二十四条 街、路、巷标志,在其起止点、交叉口边缘和丁字口设置,较长的街路,还可在中段边缘增设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一级街路交叉口标志数量为每条街路4块;二级街路交叉口标志数量为每条街路2块;一级与二级街路交叉口按一级街路4块、二级街路2块设置;三级街路每个路口每条街路1块。
  
  第二十六条 街路标志原则上设置在人行便道上,具体位置在路口斑马线以外,距斑马线3米、距路砑20厘米处。特殊情况视情而定。
  
  第二十七条 街路标志的质材、样式及设置位置。
  
  (一)一级和二级街路标志主体部分为1.5mm厚铝板贴反光膜,规格为1200mm×400mm和1300mm×450mm两种,其规格尺寸、字体、注音、颜色均按照国家标准制作,标志框架部分为单立柱不锈钢式或其它质材。因考虑车辆及行人的视野和观望角度,一级街路标志高度为地面以上3米,二级街路标志高度为地面以上2.6米。
  
  (二)三级街路(巷、胡同、里)为壁挂式或叠式标志。壁挂式采用普通搪瓷牌,规格为490mm×180mm,安挂在进入路口建筑物墙壁上醒目位置,标牌下沿距地面2米。叠式采用反光膜标牌,主体规格为1200mm×400mm,高为地面以上2.6米,设置在街路入口处右侧便道上适当位置。
  
  第二十八条 楼、门牌设置位置。
  
  (一)楼牌安挂在楼体山墙上,楼牌上沿与3楼下沿对齐,距进入楼门方向的墙沿2米。
  
  (二)平房排牌安挂在山墙居中位置,标牌下沿距地面3米。
  
  (三)单元牌安挂在单元门上方距门边200mm的中间处。
  
  (四)门户牌安挂在门楣上居中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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