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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门牌安挂在入门方向左侧距门沿200mm(个别情况除外),门牌下沿距地面2米处。 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设工程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楼、门牌等)应当在地名命名、更名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设置完成。 第三十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用字不规范的;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更改名称的; (四)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第三十一条 街、路、巷、门、楼(院)标志的内容、式样、规格、质地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和《关于印发我区地名标牌图样的通知》。同一区域内同类地名标志的样式、规格等应当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