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8]122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街路、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地名标牌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五)门牌安挂在入门方向左侧距门沿200mm(个别情况除外),门牌下沿距地面2米处。
  
  第二十九条 新建建设工程的地名标志,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设置完成,其他地名标志(楼、门牌等)应当在地名命名、更名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设置完成。
  
  第三十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用字不规范的;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更改名称的;
  
  (四)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第三十一条 街、路、巷、门、楼(院)标志的内容、式样、规格、质地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和《关于印发我区地名标牌图样的通知》。同一区域内同类地名标志的样式、规格等应当统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