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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197号
【颁布时间】 2008-09-02
【实施时间】 2008-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1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本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3.1.1 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溢油量50吨以上的油污事故。
  
  (8)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部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9)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溢油30吨及以上、50吨以下的油污事故。
  
  (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溢油10吨及以上、30吨以下的油污事故。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3.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溢油10吨以下的油污事故。
  
  (5)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3.2险情等级确定
  
  3.2.1 险情等级一般由应急办值班员根据险情报告和核实的情况,对照3.1险情等级的标准进行初步评估,确定相应的险情等级。
  
  3.2.2 应急办负责人应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及时确定险情等级,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
  
  3.2.3 险情等级确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险情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险情等级。
  
  4预警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预警信息分析,做出相应判断,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发生或做好相应应急准备。
  
  4.1信息监测和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4.1.1 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1)市气象局
  
  加强与国家和省气象部门的业务联系,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和跟踪,预报可能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
  
  (2)市海洋与渔业局
  
  加强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业务联系,对海洋气象(如风暴潮、海啸)进行监测分析和跟踪,预报可能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
  
  (3)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加强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和跟踪,预报可能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三亚海事局
  
  加强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联系,提供通航水域和船舶安全预警信息。
  
  (5)其他信息来源。
  
  4.1.2 信息分析和报告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危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1)特大危险信息,定为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达10级以上的信息。
  
  B、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C、其他可能使我市海上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遭受特大危害的信息。
  
  (2)重大危险信息,定为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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