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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197号
【颁布时间】 2008-09-02
【实施时间】 2008-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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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其它海岸电台(包括海洋与渔业部门设置的电台);
  
  (5)通过省搜救中心。
  
  7.1.5 现场力量之间的联系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2)单边带;
  
  (3)移动电话等。
  
  7.2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7.2.1 应急办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海上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7.2.2 成员单位的指定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应急办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
  
  7.2.3 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海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7.2.4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辖区海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要求,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海上应急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
  
  7.3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应与相关的海、陆、空运输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在实施应急反应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4应急医疗保障
  
  7.4.1 市卫生局负责按照《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海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对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进行医疗保障。
  
  7.5应急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应急办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海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7.6应急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应急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处置、应急补偿和奖励、救援设备更新等。
  
  7.7应急物资保障
  
  由市民政局负责,在处置重特大应急事件时提供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
  
  7.8应急后勤保障
  
  7.8.1 参加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做好补给、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7.8.2 展开大规模联合行动或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行动不断不乱、顺利进行。
  
  7.9应急人员安全保障
  
  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的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8培训和演习
  
  8.1培训
  
  8.1.1 从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
  
  8.1.2 日常培训,由各有关单位分别负责所属应急人员的培训,采取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常规培训方式。
  
  8.1.3 集中培训,由应急办根据省搜救中心的指导意见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8.2演习
  
  8.2.1 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搜救演习,以检验和提高应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锻炼搜救队伍,提高搜救工作效率。
  
  8.2.2 搜救演习包括综合演习、单项演习、应急通信演习等。
  
  8.2.3 应急办负责制定搜救演习计划,制定演习方案,做好演习筹备工作。
  
  8.2.4 各有关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组织力量加紧演练,确保演习顺利进行。
  
  8.2.5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在本预案中的职责,组织本单位搜救力量加强日常演练,确保本预案有效实施。
  
  9奖励与责任追究
  
  9.1对积极参加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9.2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应急指挥,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9.3有关人员因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导致伤亡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给予抚恤优待。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制定实施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10.2预案更新和修改
  
  10.2.1 应急办具体负责本预案的更新和修改工作。
  
  10.2.2 出现下列情况,本预案应适时进行更新或修改:
  
  (1)海上应急反应政策、法规调整或修改;
  
  (2)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预案存在缺陷;
  
  (3)经组织评审,发现预案存在缺陷;
  
  (4)其它应进行修改的情况。
  
  10.2.3 本预案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或其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办,应急处置办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10.2.4 各有关单位、部门在日常练习、演习和应急反应行动中认真对照预案实施情况,发现或认为预案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应急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10.2.5 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结合预案实施情况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如存在缺陷,应进行修改。
  
  10.2.6 经修改的预案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10.3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0.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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