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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197号
【颁布时间】 2008-09-02
【实施时间】 2008-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3.11.4 除人命救助外,提供必要的应急启动资金。
  
  5.4应急行动终止或中止
  
  5.4.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应宣布终止或中止行动: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3)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气象海况等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搜救行动。
  
  5.4.2 应急协调人、现场总指挥应通知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结束或中止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5.5重新启动
  
  5.5.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总指挥应重新启动应急程序: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中止行动”后,事件意外发生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的。
  
  5.6后期处置
  
  5.6.1 善后处理
  
  5.6.1.1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5.6.1.2市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社会援助工作,以及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善后处理工作。
  
  5.6.1.3 市外事办、市台办负责处理有关涉外事宜。
  
  5.6.2 总结评估
  
  5.6.2.1 应急行动结束,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都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应急行动报告。
  
  5.6.2.2 现场指挥应对现场搜救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报告。
  
  5.6.2.3 应急办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在处置完毕后4小时内,将处置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搜救中心和市政府,并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5.6.2.4 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5.6.2.5 应急办将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这些资料包括搜救值班记录、值班电话录音、现场工作记录、应急行动情况报告、总结评估报告等。
  
  6新闻发布
  
  6.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应急领导小组授权的人员担任,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发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搜救信息。
  
  6.2应急办负责承办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具体由宣传报道组处理。
  
  6.3新闻发布以发送新闻稿、现场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6.4新闻信息必须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核准后对外发布,或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6.5当所发布信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时,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须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的,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6.6当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由其他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应急办给予协助。
  
  6.7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险情或演习的基本情况、行动经过和结果、相关成员单位所做的工作、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等。
  
  6.8新闻发布应注重社会效果,以正面报道为主,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维持社会稳定,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和救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
  
  7应急保障
  
  7.1应急通信保障
  
  7.1.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1)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并制订应急通信保障制度;
  
  (2)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相关线路和设备,提供备用线路;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1.2 三亚海事局所属三亚海岸电台,应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它现有的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
  
  (1)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海上应急通信不受干扰;
  
  (2)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3)对海上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4)按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各类海上通信设备,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1.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应急办按要求配备能保证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的手段和设备,保证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相关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和资金保障,确保与应急办、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应急行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和频率应充分考虑各种救助力量的通讯设备性能。
  
  7.1.4 搜救现场的指挥船、救助船或遇险船、舰艇、航空器与应急办联系的联系方式:
  
  (1)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频道或其他商定频道);
  
  (2)有线电话(0898-88272063);
  
  (3)DSC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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