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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
【颁布时间】 2004-11-19
【实施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1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 7│机动车燃料零售(小类6564)│《危险化学品经│省、自治区、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
  
  ││(成品油)│营许可证》《成│辖市人民政府经│院令第334号)2002年1月26日公布 ││br /  br /  │││品油零售经营批│济贸易管理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br /  br /  │││准证书》│或者设区的市级│《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br /  br /  ││││人民政府负责危│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2号)││
  
  ││││险化学品安全监│2001年9月28日公布 ││
  
  ││││督管理综合工作│││
  
  ││││的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
  
  ││││务主管部门│││
  
  ├──┼────────────┼───────┼───────┼────────────────┼──┤
  
  │ 8│涂料零售(小类6583)(危险 │《危险化学品经│省、自治区、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
  
  ││化学品类涂料经营资格审批│营许可证》│辖市人民政府经│院令第334号)2002年1月26日公布 ││
  
  ││) ││济贸易管理部门│││
  
  ││││或者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负责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
  
  ││││的部门│││
  
  ├──┴────────────┴───────┴───────┴────────────────┴──┤
  
  │二、餐饮业(大类67)│
  
  ├──┬────────────┬───────┬───────┬────────────────┬──┤
  
  │ 9│餐饮业(大类67)│《卫生许可证》│县级以上卫生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政主管部门│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 ││
  
  ├──┴────────────┴───────┴───────┴────────────────┴──┤
  
  │三、居民服务业(大类82)│
  
  ├──┬────────────┬───────┬───────┬────────────────┬──┤
  
  │ 10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中类 │《卫生许可证》│县级以上卫生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
  
  ││824小类8240)││政主管部门│4月1日国务院公布) ││
  
  ├──┼────────────┼───────┼───────┼────────────────┼──┤
  
  │ 11 │洗浴服务(中类825、小类│《卫生许可证》│县级以上卫生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
  
  ││8250) ││政主管部门│4月1日国务院公布) ││
  
  └──┴────────────┴───────┴───────┴────────────────┴──┘
  
  
关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的说明
  
  
一、编制《参考目录》的目的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前置许可,是登记注册程序中的一个特定的法定程序。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了便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中,正确实施登记前置许可的法定程序,特整理、编制本《参考目录》。
  
  二、《参考目录》编制的原则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前置许可的,编入此目录。
  
  三、《参考目录》的适用范围
  
  本《参考目录》供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干部使用。
  
  附件6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11月)

  
  敬告: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法律文本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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