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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请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指南。 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全境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设立登记 申请人条件:申请人须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登记机关: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登记。 申请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如果申请人拟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或者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为个体工商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办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字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2字以上汉字)+行业+组织形式组成。所用字号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的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相同或近似。 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持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字号名称已预先核准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申请人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已预先核准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说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此类个体工商户允许从事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3.此类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4.本指南所列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材料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变更登记 申请人拟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