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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各类设备的实际成本。 5.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二级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级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内部设置的基建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未单独设置基建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5)施工机构转移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6)坏账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7)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8)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建活动中签定有关合同经法定公证部门公证的费用,以及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请工程监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费用。 (10)概(预)算审查费: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期编制的概(预)算经有关部门审查所支付的费用。 (11)招标管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用于招标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12)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核算上级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以及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3)固定资产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账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4)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建设单位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5)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6)设备盘亏及毁损: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和设备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17)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发生溢价,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