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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07-23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203号科目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第211号科目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及其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器材采购的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
  
  (2)运输费。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
  
  (3)采购保管费。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账务处理:
  
  (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器材的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账,待发票账单到达时,再按发票账单金额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账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或者预算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下月发票账单到达,支付价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采购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月份终了,分配应记入器材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6)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账。
  
  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进行核算。
  
  (7)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货款已经支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二级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212号科目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检验试验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在“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中核算。
  
  2.发生各项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设备”和“库存材料”等科目。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或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采购保管费”或“材料采购保管费”二级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比例进行分摊。
  
  设备和材料的包装用品,应及时收回,作价入账,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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