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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07-23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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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需安装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家俱、器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账时,全数冲转基建拨款。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并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估价折旧)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转账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账面原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账时,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立如下二级科目,并按资产的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为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单位购买或调拨(拥有占有权或使用权),在项目建设期间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招待所、库房等;建筑物一般包括围墙、道路等。
  
  (2)一般设备资产:指为项目管理自用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家俱、机动车辆、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移动通讯设备、电视、空调机、照相机等。
  
  (3)图书类资产:指单位贮藏或者购买的业务用书,如图书及资料等。
  
  (4)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202号科目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自用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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