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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8)城市规划费:核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费用。 (19)施工水、电使用费:核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支付的施工用水电费用。 (20)水、暖、电增容费:核算建设单位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的水暖电增容的费用。 (21)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费用,冲减工程成本。发生存款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2)其他待摊投资:核算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成本的待摊投资支出,包括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建设单位已发生但尚未分摊的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 5.本科目应按上述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还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04号科目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 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如: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竣工交付使用后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不应计入基建投资,应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建设单位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房屋、家俱、器具及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或结转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尚未移交使用单位的其他投资。 4.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和“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并再按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105号科目转出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项目配套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2.非经营性项目的配套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 3.建设单位的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其他转出投资”二级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转出投资”指除上述各种转出投资以外的其他转出投资支出,包括因建造上述设施占用其他单位的土地等原因为其他单位建造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第106号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这些不能形成资产的投资,在项目完工后,报本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对于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发生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项目报废”、“其他待核销基建支出”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第111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