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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07-23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采购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分配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1)某项设备(或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预定分配率
  
  (2)预定分配率=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计划采购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预定分配率也可以采用概(预)算中所确定的采购保管费率。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保管费”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二级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
  
  5.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按预定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此项差额应于年度终了或竣工时进行调整,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预定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
  
  第213号科目库存设备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2.购入、转账拨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或“基建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科目。
  
  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没有付款的设备,应于月份终了时,按合同价格或估计价格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需要安装设备,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3.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交付外单位委托加工的设备,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而不符合“正式开始安装”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账。
  
  如购入的需安装设备不通过建设单位仓库,直接拨给施工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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