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已于2008年6月由国务院印发。全面实施《纲要》,对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完成《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为推进《纲要》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 为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现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关于战略重点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1.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适时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2.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高法院、高检院负责) 3.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中央编办牵头) 4.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制定适合相关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5.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知识产权局牵头) 6.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健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保障公众在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保障国家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9.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10.完善国家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将知识产技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科技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11.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2.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文化创新。促进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3.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办、高法院、高检院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四)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14.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