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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培育知识产权文化。 15.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国家普法教育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关于专项任务 (一)专利。 16.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在生物和医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现代交通、航空航天等技术领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负责) 17.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质检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8.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法制办负责) 19.按照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防止非正常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局牵头) 20.依法保护专利权,完善强制许可制度,发挥例外制度作用,研究制定合理的相关政策,保证在发生公共危机时,公众能够及时、充分获得必需的产品和服务。(失口识产权局、卫生部负责) 21.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效利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商标。 22.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工商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负责) 23.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经济活动中使用自主商标。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驰名商标。鼓励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工商总局、国资委负责) 24.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积极推动市场主体注册和使用商标,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工商总局、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25.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保证审查质量。(工商总局牵头) 26.尊重市场规律,切实解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品、名牌产品、优秀品牌的认定等问题。(工商总局、商务部、质检总局、高法院负责) (三)版权。 27.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扶持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优秀文化作品的创作。(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广电总局负责) 28.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作品登记和转让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展版权利用方式,降低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版权局牵头) 29.加大盗版行为处罚力度。重点打击大规模制售、传播盗版产品的行为。(版权局、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负责) 30.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广电总局负责) (四)商业秘密。 31.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总局、公安部、版权局、高法院负责) 32.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负责) (五)植物新品种。 33.建立激励机制,扶持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支持形成一批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苗单位。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制订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提高审查测试水平。(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34.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提高种苗单位及农民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使品种权人、品种生产经销单位和使用新品种的农民共同受益。(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六)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35.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普查地理标志资源,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