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74.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制定并实施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教育部牵头) (九)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 75.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6.加强国际和区域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负责) 77.引导公派留学生、鼓励自费留学生选修知识产权专业。(教育部牵头) 78.支持引进或聘用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79.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有效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凡由多个部门负责且未注明“负责各自领域工作”的,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