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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6.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 (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37.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38.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卫生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39.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建立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文化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七)国防知识产权。 40.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防科研、生产、经营及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各环节,增强对重大国防知识产权的掌控能力。发布关键技术指南,在武器装备关键技术和军民结合高新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建立国防知识产权安全预警机制,对军事技术合作和军品贸易中的国防知识产权进行特别审查。(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41.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基础上,促进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移。鼓励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领域运用。(总装备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关于战略举措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42.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43.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44.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财政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5.制订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46.完善对外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三)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47.建立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48.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高法院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49.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高法院、司法部、高检院负责) 50.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高法院负责) 51.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2.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高检院、高法院负责) 53.加大海关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充分利用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海关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中的影响力。(海关总署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