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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127号
【颁布时间】 2008-12-12
【实施时间】 2008-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54.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5.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56.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7.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及登记制度,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8.构建国家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质量的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加快开发适合我国检索方式与习惯的通用检索系统。(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负责)
  
  59.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农业部、林业局负责)
  
  60.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61.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发布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制订预案,妥善应对,控制和减轻损害。(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六)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62.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63.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财政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4.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执业培训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资质管理。明确知识产权代理人等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范围,研究建立相关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大力提升中介组织涉外知识产权申请和纠纷处置服务能力及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参与能力。(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总装备部负责)
  
  6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指导。(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66.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67.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信息需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68.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9.建设若干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教育部、司法部负责)
  
  70.大规模培养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1.制订培训规划,广泛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的知识产权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2.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相关制度,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完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技术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八)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73.建立政府主导、新闻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工作计划,推动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央宣传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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