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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日至20日举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组织命题、监考、评卷等,统一认证土地估价师资格,发放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并协助部完成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二、报名条件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三)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三、报名事宜 报考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士兵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两寸免冠近照2张,到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核后原件退回,同时如实填写报名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核后,按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专业工作年限的顺序建立报考人员名单数据库,编排考号(见附件5),印制准考证(见附件7),并于8月31日前将附准考证号的报考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报部土地利用司,并附相应数据库软盘。 因报考人员在填写报名表时造成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其个人自负;因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准考证时造成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及参考资料 各科考试范围见《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附件1)。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四门。四科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第一、二、三科实行标准化考试,第四科采取笔试形式。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一套四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及近期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10月19日:土地管理基础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14:30-17:00 10月20日: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9:00-12:00 土地估价实务14∶30-17∶30 六、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区、市)各为独立的1个考区,每30人设一考场,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 七、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试有关工作,确保今年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应设立本地2002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主管厅(局)领导担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考试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报名登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编排报考人考号、安排考点考场、协助监考、发放准考证等工作。考区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9月30日前告部土地利用司。 附件: 1.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略) 2.考场规则 3.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4.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5.考号编排原则 6.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7.准考证统一式样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2: 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