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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1-30
【实施时间】 2002-02-01
【法规编号】 1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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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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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自营买卖债券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债券不在本表填列。
  
  2.“债券代码”填写企业自定的债券代码。企业应自行确定一张代码表。以对应真实的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和企业自定的债券代码,并且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改变,以备检查。
  
  3.“货币名称”填写该种债券的货币名称。如美元、日元、人民币等。
  
  4.“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1中有关说明。
  
  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债券的总卖出价,即单股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
  
  6.“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债券的平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债券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债券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
  
  7.“价差”填写此种债券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
  
  8.“折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
  
  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债券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
  
  10.“价差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卖债券”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
  
  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7 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货币名称│总卖出价│总买入价│ 价差 │上期转入负差  │价差余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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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计  │    │    │   │        │      │
  └────┴────┴────┴───┴────────┴──────┘
  
  填表人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自营买卖外汇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外汇不在本表填列。
  
  2.“货币名称”填写该种外汇的种类,如美元、日元等等。
  
  3.“总卖出价”填写此种外汇的总卖出价,即该货币名称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
  
  4.“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外汇的平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外汇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外汇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
  
  5.“价差”填写此种外汇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
  
  6.“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外汇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栏填写。
  
  7.“价差余额”为“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卖外汇”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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