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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粤司办[2009]275号
【颁布时间】 2009-07-17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理申请,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均须同时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在线审批网(http://www.gdlawyer.gov.cn/)办理。办理完成后,由省司法厅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三)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第六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地级市司法局可申请将设立资产调整为二十万,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两名以上专职律师;
  
  (三)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附表一);
  
  (二)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国资所除外);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
  
  (六)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且提供准确清晰的材料目录附在申请材料之前。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采用A4纸复印,由接收材料的司法局核对原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
  
  第十二条 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相应规定办理:
  
  (一)在我省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
  
  (二)在我省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三)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再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材料连同上述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四)在我省执业的律师,跨地级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的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证明;
  
  (五)现任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先根据本办法办理退伙手续;
  
  (六)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先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办理执业类别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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