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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8-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修编后的《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盟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按照盟直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依法实施。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兴安盟处于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面积5.98万平方公里,除沿海地区特有的风暴潮、海啸、台风等海洋灾害外,其它各类突发事件都有可能发生,特别是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旱灾、雪灾、沙尘暴及矿山和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多,预测、预防和救援难度极大。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是全盟面临的艰巨而长期的任务。
  
  1.5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作用
  
  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兴安盟总体预案)是兴安盟行政公署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同时也是指导各旗县市和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盟直各部门、单位要在兴安盟总体预案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保障方案;各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急救队)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保障方案以及急救队的具体行动方案均为兴安盟应急预案体系的基本内容。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在兴安盟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体系。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旗县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处置的,或者需要由兴安盟行政公署负责处置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7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盟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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