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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8-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任何公民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都有立刻报警的义务。报警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具体,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原因、性质、状态、发展趋势、可能波及的范围、继续保持联系的方式等,以便有关部门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2)报告、通报和新闻报导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盟行署和盟应急管理办公室如实报告,并不断续报事件的后续情况。严禁缓报、瞒报、隐匿不报及阻止他人报告。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使其他地区和单位受害时,事发单位和地区有义务及时向其发出通报。
  
  新闻媒体对各种突发事件应及时准确报导,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盟行署和盟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预案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旗县市应急预案率先启动,盟级应急预案是否启动视事发当地政府应急救援能力而定。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旗县市和盟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现场指挥
  
  应急救援现场应由事发旗县市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
  
  一切应急救援行动都服从“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
  
  (6)预案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解除后,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预案终止。
  
  3.4恢复与重建
  
  (1)善后事宜
  
  对受灾人员的救助要在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的同时着手进行。物资与劳务被征用单位和人员的损失补偿应尽早足额兑现。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要及时进行。
  
  各应急办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2)调查与评估
  
  盟行署和盟直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与评估,最后形成调查与评估报告。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3)恢复重建
  
  盟行署和盟直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善后事宜的基础上,组织广大群众和干部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重建工作,在恢复生产重建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的作用,认真解决好广大群众的吃、住、行的问题。
  
  3.5信息发布
  
  盟行署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适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减少事件发生时广大群众的恐慌心理和群体性不安的征兆,使人们的行为显现出理性。全面提高社会成员战胜困难和未知挑战的能力。
  
  4、应急保障
  
  4.1应急救援队伍
  
  各种急救队由盟直各部门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紧急状态下,盟行署有权调动各旗县市急救队执行跨地区救援任务。
  
  各种急救队应预先编成行动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都要有候补人选。平时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习,以便熟悉应急救援方案及技术。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急救队员统一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需的人身防护设备,应急救援方案和行动应充分注意保护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救援行动结束后,应给予急救队员适当的经济补助。
  
  事发单位和当地急救队伍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队伍,毗邻单位和地区的急救队为后续增援队伍。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随时准备加入应急救援行动。
  
  驻兴安盟各种警察部队和人民解放军平时要预先与行署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起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以便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4.2应急资金物资
  
  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专项基金,并预先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监管办法。盟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开展。
  
  各行业应急办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及其动态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补充等制度。
  
  应急救援紧急关头,当地人民政府有权紧急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和设施,被征用方不得拒绝。应急救援结束后,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物资和设施,征用机关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征用机关应当给予被征用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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