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8-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8应急预案体系
  
  全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兴安盟行政公署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兴安盟行政公署及盟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盟直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盟直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兴安盟行政公署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兴安盟行政公署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为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各种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盟行署成立由行署盟长任主任(总指挥)的全盟应急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在行署盟长的领导下,通过行署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署副盟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兴安盟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盟行署秘书长协助行署盟长负责整体协调工作。
  
  盟行署副秘书长协助盟行署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工作机构
  
  盟应急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兴安盟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行署办公厅,具体专业人员从行政或事业技术人员中选入。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盟行署办公厅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盟行署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盟行署有关决定事项和盟行署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在盟行署办公厅的统一协调下,兴安盟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
  
  盟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盟行署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盟行署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级应急办主任由所在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兼任。
  
  (1)在兴安盟农牧业局设立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办。
  
  (2)在兴安盟林业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办。
  
  (3)在兴安盟水务局设立城乡旱涝灾害应急办。
  
  (4)在兴安盟国土资源局设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