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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核与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的应急救援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由消防警察等拥有特殊防护设备的人员承担。 2.6应急保障体系及职责 在兴安盟有关部门、单位设立6个保障组,分别负责各种应急救援的通信、医疗、治安、资金、物资等后勤保障事务。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各种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主持制定。 (1)通信保障组。由兴安盟网通公司牵头,盟行署办公厅、兴安盟公安局、广播电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电信、铁通、移动、联通公司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联络保障和服务。 (2)医疗保障组。由兴安盟卫生局牵头,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伤病员抢救、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 (3)资金物资保障组。由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盟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商务局、民政局、乌兰浩特火车站、民航机场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保障。 (4)治安保障组。由兴安盟公安局牵头,武警兴安盟支队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区的社会治安保障。 (5)市场秩序保障组。由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兴安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 (6)法纪保障组。由兴安盟监察局牵头,兴安盟人民检察院、盟委组织部、审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3、运行机制 3.1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2)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个环节和岗位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信息监测 各安全信息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2预测与预警 (1)预测与预警 各有关部门和安全信息监测人员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向社会通报,预警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包括风险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依据风险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防 各级应急办对本行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在设计和工程施工阶段就要确保安全性能,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一一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器材,预先组织好急救队伍,以便事故发生时立即展开有效的抢救。 3.3应急处置 (1)报警 以110电话报警系统为基础,整合119、120等行业报警体系的各种资源,形成全盟统一的综合电话报警平台。不论发生什么突发公共事件,都可以向110报警。110接到警报后,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转告有关单位和盟应急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