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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8-11
【实施时间】 2008-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7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应急救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有关生产单位紧急订购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有关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完成紧急订购任务。
  
  4.3医疗卫生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的地理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制定具体的医疗卫生队伍值班制度、紧急出诊制度、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等。
  
  4.4交通运输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交通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4.5治安
  
  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具体行动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6社会动员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盟行政公署、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4.7通信与信息
  
  各种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参加应急救援的所在单位和人员、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间的多种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保障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兴安盟人防办和各旗县市人防办负责灾害警报的发放。
  
  4.8紧急避难场所
  
  要预先明确实施紧急避难的必要条件及范围、地点、路线、生活必需品供应措施等。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城市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建设相结合。
  
  4.9专家指导
  
  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要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各级应急办要选聘本行业若干优秀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首席专家制。
  
  各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办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行动演习,以便熟悉技术,发现问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盟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或几项应急救援行动的综合演练。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综合演练的费用从年度突发事件的财政专项基金中支出。
  
  5.2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应急办应配合宣传和教育部门广泛宣传有关应急法律法规及灾难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兴安盟人防办和各旗县市人防办应在教育部门的配合下在大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并与初级中学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相结合。
  
  5.3培训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各类人员上岗前要接受救援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4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为领导决策、专家会商、应急指挥提供保障和服务,并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专项资金。建设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由盟行署办公厅和旗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制定,由盟行署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盟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兴安盟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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